(2017)晋0602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与霍安、张冬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霍安,张冬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02民初1905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法定代表人:王锁林职务:行长。被告霍安,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朔州市。被告张冬梅,女,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朔州市。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诉被告霍安、张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我院申请诉讼费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齐有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