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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执3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绍兴滨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绍兴滨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远东化纤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3870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号。负责人:周迎,系行长。被执行人绍兴滨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葛振权。被执行人浙江远东化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夏建兴。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告绍兴滨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远东化纤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的(2017)浙0602民初57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规定,被告绍兴滨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复息、罚息,扣除已支付的利息28419.13元),于2017年6月21日前一次性付清;被告浙江远东化纤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未按调解书履行,故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集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02执38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陈 滨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