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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市凤鸣冷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市凤鸣冷板有限公司,天津市皆诚镀锌卷板有限公司,天津市继兴冷板有限公司,马宝志,王俊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执保189号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乐园道36、38号。负责人:王建国,行长。被申请人:天津市凤鸣冷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青华,经理。被申请人:天津市皆诚镀锌卷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赛达工业园天源道16号。法定代表人:王洪光,经理。被申请人:天津市继兴冷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张家窝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马宝志,经理。被申请人:马宝志,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被申请人:王俊芳,女,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凤鸣冷板有限公司、天津市皆诚镀锌卷板有限公司、天津市继兴冷板有限公司、马宝志、王俊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凤鸣冷板有限公司、天津市皆诚镀锌卷板有限公司、天津市继兴冷板有限公司、马宝志、王俊芳银行存款人民币37737891.71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提供了相关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凤鸣冷板有限公司、天津市皆诚镀锌卷板有限公司、天津市继兴冷板有限公司、马宝志、王俊芳银行存款人民币37737891.7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房 强代理审判员  刘春贵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