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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吴文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文革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618号罪犯吴文革,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晋江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9日作出(2004)泉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文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吴文革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4年5月19日作出(2004)闽刑终字第26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吴文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7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2年3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4年7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2年1月1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吴文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文革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5月至2017年3月共累计考核分3105分,共兑现表扬五次(2014年7月至2017年3月累计考核分286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该犯此次减刑缴交个人财产500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认为,罪犯吴文革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本院认为,罪犯吴文革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吴文革考核期内入账及消费较高,其有财产刑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检察机关建议对其从严掌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文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7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詹跃忠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雷小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