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03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庄严与被执行人刘云志、姜圆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严,刘云志,姜圆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03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庄严,男,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刘云志,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朝阳瑞德实业有限公司职员,现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姜圆圆,女,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朝阳市电视台编辑,现住朝阳市双塔区。申请执行人庄严与被执行人刘云志、姜圆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辽1303民初5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标的为76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扣划被执行人姜圆圆银行存款9711元,被执行人与申请人经协商以空调作家抵账400,00元,被执行人答应在10月末之前给付被申请人剩余欠款,鉴于本案执行程实际情况,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可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1303执恢5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宏旭执行员 刘 利执行员 姜 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鹏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