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9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丽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丽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9民初1001号原告: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银峰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9721246W。法定代表人:赵瑞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立银,男,该社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有文,男,该社资产风险管理部职员。被告:黄丽英,女,1960年2月6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邕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黄丽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蒋铁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佳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