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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梁粼波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粼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602号罪犯梁粼波,男,1995年5月20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县,中专毕业,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2014)翔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粼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62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4月17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3年11月1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梁粼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粼波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4月至2017年4月累计获得考核得分3096分,共兑现表扬五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该犯此次减刑财产性判项已交清。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监狱提请罪犯梁粼波的减刑建议无异议,但罪犯梁粼波系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的罪犯,其属于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对象,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其减刑时从严掌握。本院认为,罪犯梁粼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梁粼波属于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的罪犯,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粼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3年4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戴景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毅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