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胡冰梅与方文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冰梅,方文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1162号申请执行人胡冰梅,女,197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讷河市。被执行人方文宝,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讷河市。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281民初12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洪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