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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执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胡冰梅与方文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冰梅,方文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1162号申请执行人胡冰梅,女,197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讷河市。被执行人方文宝,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讷河市。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281民初12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洪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