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刘某、刘某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某某,刘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868号申请执行人:夏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本案在执行夏某某与刘某、刘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房产已查封,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评估拍卖短期无法结案,申请执行人夏某某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