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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刘某、刘某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某某,刘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868号申请执行人:夏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本案在执行夏某某与刘某、刘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房产已查封,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评估拍卖短期无法结案,申请执行人夏某某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