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2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总公司与张国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总公司,张国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2423号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崇智胡同740号。法定代表人:梁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加斌。被告:张国斌,住长春市南关区四、五小区32栋3门206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总公司与被告张国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总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隋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