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3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黄圣琳与曹桂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圣琳,曹桂涛,黄胜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3137号原告:黄圣琳,女,汉族,1965年4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翠霞,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桂涛,男,汉族,1975年7月16日出生,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晋畅,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雪,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黄胜益,男,汉族,1967年8月25日出生,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组。原告黄圣琳诉被告曹桂涛、第三人黄胜益(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照职权追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圣琳诉称:本案原告与被告经原告之弟黄胜益介绍相识,2013年4月因被告曹桂涛没有钱支付工人工资,陆续向原告之弟黄胜益借款,原告之弟黄胜益因自己手上也没有钱,就从原告处拿了现金交给被告,共计80000元,2013年10月,因原告儿子结婚需要用钱,原告及原告弟弟黄胜益找到被告让其还款,被告称手头紧,先写份借条并答应支付月息3分的借款利息,后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无果。原告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故提起本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80000元及自2013年10月26日起按月息2%暂计算至2017年4月26日的利息67200元,同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查:原告黄圣琳已于2017年2月9日将本案所涉债权转让给了第三人黄胜益,同时已告知了本案被告,故在本案中黄圣琳已不享有相应债权,无直接利害关系,并非本案适格原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圣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诚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鲁 翔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