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初第1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和平与王福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和平,王福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3民初第1878号原告:王和平,男��汉族,1973年4月16日出生,住武陟县。被告:王福新,男,汉族,1981年1月3日出生,住武陟县。原告王和平与被告王福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和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福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和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4日,被告王福新因家事向原告王和平借款22000元。后经原告讨要,被告至今未还。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被告王福新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14日,被告王福新因家事向原告王和平借款22000元。后经原告讨要,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原、被告形成纠纷。���院认为,被告王福新拖欠原告王和平借款22000元属实,原告讨要,被告理应偿还。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并承担诉讼费用,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福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并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福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和平借款22000元。如被告逾期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明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东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