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志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志强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627号罪犯张志强,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岩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志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志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志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600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8月12日交付执行。因罪犯张志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2月1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张志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志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7月至2017年3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420分,兑现表扬4次。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清单,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2015年7月至2017年3月)消费7483.91元,月均44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该犯此次减刑缴交罚金人民币800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认为,罪犯张志强尚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数额特别巨大,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本院认为,罪犯张志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本院综合其犯罪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改造表现等因素确定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志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詹跃忠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雷小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