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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5民初4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与广西中凯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广西中凯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4353号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7-1号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一楼铺面。被告广西中凯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沿海开发区南北二级公路七公里东面D1铺面。法定代表人:XXX。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诉陈美姣、郑其昌、雷廷兹等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44元,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负担。审判长 张 敏审判员    审判员    appoint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蓉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