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广泽、故城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泽,故城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988号申请执行人:张广泽,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故城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住所地衡水市故城县郑口镇中华街北首东侧。法定代表人:代清亭,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广泽与故城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土地,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50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赵 健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丽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