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孙夫修、莱芜市邮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夫修,莱芜市邮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2执683号申请执行人:孙夫修。被执行人:莱芜市邮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建波,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夫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莱芜市邮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孙夫修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202执6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文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