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2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曾令权、谢勇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令权,谢勇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2执325号被执行人曾令权,男,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陆川县,被执行人谢勇锋,男,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陆川县,陆川县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曾令权、谢勇锋罚金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922刑初29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雄军审判员 庞 婕审判员 朱 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健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