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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江群达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江群达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584号罪犯江群达,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余干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2016)闽0203刑初8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群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9月13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4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江群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江群达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六年九月至二0一七年三月累计达标分45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江群达确有悔���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群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戴景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毅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