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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民终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与十堰市章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十堰市章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民终8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柳林路**号。负责人:张锦华,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十堰市章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章银,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以下简称广通公司)因与上诉人十堰市章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章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广通公司于2010年7月1日与章翔公司签订的《结算付款补充协议》,是对双方之间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补充合同》结算方式变更,还是进一步明确,未查清;《结算付款补充协议》中载明的“章翔公司2010年7月1日工程款已付清”,该约定的工程款如何付清未予查清;导致计算应付款的依据不明确。由广通公司自行销售的房屋总价(超出1650元每平方米的销售收入是否包含在内)由谁掌控一审法院并未查清。关于广通公司陈述收到的7565616.60元工程款,是该公司自行销售房屋所得价款的一部分,还是章翔公司超付了工程款一审法院均应当予以查清。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导致案件实体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047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重审。一审案件受理费24457元,反诉费16940元,保全费5000元由一审法院重审本案时一并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7297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6306元,退换十堰市章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991元。审判长  尚郧生审判员  袁 昆审判员  王宇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大旭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