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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与鹤壁市跃民牧业有限公司、张跃民、杨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张跃民,鹤壁市跃民牧业有限公司,杨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1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住所地浚县黄河路中段。负责人谢红星,行长。被执行人张跃民,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小河镇张刘庄村。被执行人鹤壁市跃民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浚县小河镇张刘庄村。法定代表人张跃民,经理。被执行人杨海军,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小河镇任贾店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鹤壁市跃��牧业有限公司、张跃民、杨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621执1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广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