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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民初1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燕平、赵某等与朱自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平,赵某,朱自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839号原告王燕平,女,汉族,1964年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原告赵某,女,汉族,2011年5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朱自明,男,汉族,1985年7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原告王燕平、赵某与被告朱自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应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燕平、赵某撤回对被告朱自明的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文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楚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