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1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燕平、赵某等与朱自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平,赵某,朱自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839号原告王燕平,女,汉族,1964年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原告赵某,女,汉族,2011年5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朱自明,男,汉族,1985年7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原告王燕平、赵某与被告朱自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应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燕平、赵某撤回对被告朱自明的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文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楚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