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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鹿海霞与王海军、王国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海霞,王海军,王国山,许明军,常云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621民初1043号原告鹿海霞,女,汉族,1967年4月12日出生,住浚县。委托代理人王一民,河南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海军,男,汉族,1972年10月22日出生,住浚县。被告王国山,男,汉族,1979年8月17日出生,住浚县。被告许明军,男,汉族,1970年10月9日出生,住浚县。被告常云红,女,汉族,1970年1月28日出生,住浚县。原告鹿海霞与被告王海军、王国山、许明军、常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鹿海霞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一民、被告常云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海军、王国山、许明军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海军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以月息2分计算至付清止),判令被告王国山、许明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24日,被告王海军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利息为月息6分,被告王国山、许明军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王海军和担保人王国山、许明军催要,三被告一直推诿不还。诉讼过程中,应原告鹿海霞申请,追加被告常云红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被告王海军、王国山、许明军未答辩。被告常云红辩称:实际这个钱我不知道,我也没有用。这个借款实际用款人是王国山,担保人是王海军。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浚县民政局婚姻关系证明。被告常云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认可。被告常云红提交浚县人民法院(2016)豫0621民初1092号民事调解书一份,证明2016年5月24日常云红与王海军离婚。原告质证意见为:对调解书本身没有异议。证明原告与被告王海军之间的借贷关系发生在被告王海军与常云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常云红有偿还借款的义务。本院认为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24日,被告王海军向原告鹿海霞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利息为月息6分。被告王国山、许明军为该笔借款担保。借款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三个月的利息,利息付至2014年8月24日。被告王海军与被告常云红于1993年12月30日在浚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6年5月24日在本院调解离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海军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事实清楚,依法应予偿还;原告请求被告王海军按月息2分,即年利率24%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国山、许明军作为担保人,依约负有连带清偿义务,原告请求被告王国山、许明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常云红虽与被告王海军离婚,但该笔借款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常云红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款非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请求被告常云红依法共同偿还该笔借款,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海军、常云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鹿海霞借款100000元(并从2014年8月24日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被告王国山、许明军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鹿海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被告王海军、王国山、许明军、常云红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希普审 判 员  庆振宇人民陪审员  曹再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赛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