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10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文柱、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柱,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瑞恒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0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文柱,男,196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武邑县。被执行人: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邢德公路南侧H-1-3。法定代表人:李勇,经理。被执行人:衡水瑞恒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路与康复街交叉东南角亚贸大厦。法定代表人:袁宝琴,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柱诉被执行人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瑞恒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衡桃协民二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赵 健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丽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