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振梅、张海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梅,张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277号申请执行人:张振梅,女,194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张海生,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天津市河北区。申请执行人张振梅与被执行人张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05民初83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振梅于2017年2月1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海生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等合计金额252525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368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相关措施如下:1.本院于2017年2日16日向被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海生名下无存款。另查询张海生名下有车辆五辆,分别为津F×××××夏利牌轿车、津J×××××东风标致轿车、津K×××××解放牌货车、津M×××××梅赛德斯奔驰轿车和津N×××××宝马牌轿车,本院依法对上述五辆汽车的权属手续予以查封,目前上述车辆下落不明。3.经查询被执行人张振海与吉瑞金于2016年4月20日协议解除夫妻关系,全部债务由被执行人承担,财产则由吉瑞金承受。因本案债权债务发生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且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查封被执行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河北区XXX苑XXX号房屋(该房目前所有人为吉瑞金),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拍卖该房。4.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被执行人失信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在执行过程中,因案外人赵劲松为本案提供执行担保,本院依法裁定赵劲松为本案的执行担保人,经查询赵劲松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经多次传唤拒不到庭。6.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张海生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振梅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全代理审判员 佟 剑代理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艾 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