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民终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丁葆东与陶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葆东,陶莉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民终11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葆东,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泉,安徽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莉莉,女,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园,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邦林,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丁葆东因与被上诉人陶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17)皖0203民初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不开庭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葆东于2017年7月28日以自愿与被上诉人通过庭外和解方式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对上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因此而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葆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上诉人丁葆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利民审判员 王桂珍审判员 鲍 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靓靓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