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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2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小涝与张小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涝,张小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247号申请人执行人赵小涝,住开封县。被执行人张小涛,住开封县。本院在执行赵小涝申请执行张小涛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212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友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建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