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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2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柳州市斯创格机械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柳州市斯创格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2执614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柳州市中山东路42号。���定代表人:龚海祥,局长。被执行人:柳州市斯创格机械有限公司,住所:柳州市文山路西鹅乡文笔村,组织机构代码:76307319-5。法定代表人:刘奎,总经理。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柳州市斯创格机械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6)桂0202行审19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柳州市斯创格机械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柳州市斯创格机械有限公司进入了破产审理阶段,其财产暂不宜处置。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柳州���斯创格机械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亦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坤审判员 招幸龙审判员 罗安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