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2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美英、王雷哲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美英,王雷哲,牛芹英,牛军良,)牛岺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755号再审申请人:张美英,女,194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系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振庄之妻。再审申请人:王雷哲,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系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振庄之子。二再审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山,河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牛芹英,女,195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牛军良,男,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牛岺山,男,195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再审申请人张美英、王雷哲因与被申请人牛芹英、牛军良、牛岺山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石民二终字第01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美英、王雷哲申请再审称,张美英、王雷哲提交的新证据即新乐市香城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牛芹英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应当依法驳回牛芹英的诉讼请求。王红医和新乐市香城村委会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审法院遗漏了当事人,审判程序违法。本案系确权之诉,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书写牛芹英的住址错误,应予撤销。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宅基地于1987年由新乐县土地管理局对该宅基地进行了登记,牛芹英已取得了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故原审判决认定牛芹英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并无不当。张美英、王雷哲申请再审时提交的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经审查,原审法院并未遗漏本案当事人,审判程序并不违法。综上,张美英、王雷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美英、王雷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源审判员 张新峰审判员 宋 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