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叶汉诉韩金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汉,韩金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11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汉,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金发,男,1958年5月7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叶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343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叶汉上诉称,本案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均是珠海市香洲区,故本案依法应由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据此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上诉人韩金发为接收货币一方,故其住所地应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