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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3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文庆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朱先琼、重庆天牛运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文庆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朱先琼,重庆天牛运输有限公司,重庆仙全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3634号原告:重庆市文庆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66号C3楼1-14号。法定代表人:李文庆,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朱先琼,女,汉族,1968年10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天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河口村6组58号。法定代表人:朱先连。被告:重庆仙全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珠江路48号1幢18-8。法定代表人:朱先全。原告重庆市文庆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先琼、重庆天牛运输有限公司、重庆仙全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晓权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文庆轮胎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文庆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0元,减半收取计685元,由原告重庆市文庆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风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贾雅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