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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民初1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段某与张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张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321民初1486号原告:段某,女,生于1974年7月15日,汉族,住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岩、贾成山,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1,男,生于1972年12月21日,汉族,住南召县。原告段某与被告张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张自杰随原告生活。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4年元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年××月××日在南召县南河店镇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长女张静,现已成年;××××年××月××日生育儿子张某2和次女张自杰,现均在南河店镇××村小学就读。2014年春,原、被告因事生气,开始分居生活。现由于长期分居,原告有病被告不管不问,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原告段某与被告张某1离婚;二、原、被告未成年女儿张自杰随原告段某生活,未成年儿子张某2随被告张某1生活;原、被告对未成年子、女均有探望权,对方予以协助。双方别无纠纷。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段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高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