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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执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温光耀与张文学委托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光耀,张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775号申请执行人:温光耀,男性,汉族,1961年08月0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文学,男性,汉族,1956年12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光耀与被执行人张文学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其已与被执行人私下了结本案的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2016)陕0125民初3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民初3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弋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