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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彭龙与于军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龙,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515号申请人彭龙,男,汉族,1974年1月10日出生,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被执行人于军,男,汉族,1968年3月21日出生,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彭龙与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702执5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佘文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阳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