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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4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南奕宇钢铁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奕宇钢铁物流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4743号申请人:湖南奕宇钢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槐树塘路99号长沙现代投资临街商业楼8楼。法定代表人:刘刚,董事长。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26号19层1901-1908、1915-1916号。法定代表人:李敏之。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奕宇钢铁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奕宇钢铁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41717.33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湖南奕宇钢铁物流有限公司为此次保全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4441717.33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奕宇钢铁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41717.33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奕宇钢铁物流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舒智玲人民陪审员  熊纪高人民陪审员  赵 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