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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3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梁长平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长平,倪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088号申请执行人梁长平,女,196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倪建忠,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梁长平与倪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丰民(商)初字第14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认:一、被告倪建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梁长平借款二十五万元。二、被告倪建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梁长平逾期利息一万六千三百三十三元(以二十五万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始计算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止)。三、驳回原告梁长平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千二百九十六元,由被告倪建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倪建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作为拆迁安置人口,与其他两人共同分有拆迁安置房产两套,位于×××及×××,但上述房屋没有产权登记本院无法办理查封登记,同时被执行人也并未在上述地址居住。另,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消费。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30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斯博审判员  田硕宁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维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