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志祥与秦勇、秦元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祥,秦勇,秦元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陈志祥。委托代理人李涛,四川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秦勇。被执行人秦元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4日受理陈志祥与秦勇、秦元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协助办理位于眉山市东坡区东郊街53号一层的商业门面保管号为档0135870的所有权过户手续。在执行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秦勇、秦元珍协助办理过户的上述商业门面,系本案申请执行人诉案外人郑中惠和本案被执行人秦勇、秦元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眉东民初字第16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案外人郑中惠上述商业门面的所有权归本案的被执行人秦勇、秦元珍所有。案外人郑中惠与本案被执行人秦勇、秦元珍未按(2013)眉东民初字第1636号民事判决书的确定的义务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房产所有权变更手续,致使本案执行条件不成熟。为此,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其后,本院因案外人郑中惠与本案的被执行人秦勇、秦元珍仍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将登记在案外人郑中惠名下的上述房产过户在被执行人秦勇、秦元珍名下。2017年5月4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将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被执行人秦勇、秦元珍的(2013)眉东民初字第1636号民事判决书、(2015)眉东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合并执行,将登记在案外人郑中惠名下位于眉山市东坡区东郊街53号一层商业门面(档案保管号:档0135870)过户给申请执行人陈志祥。2017年5月11日,本院向眉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协助办理房产过产的通知书。现眉山市东坡区东郊街53号一层的商业门面保管号为档0135870的所有权过户给申请执行人陈志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朝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