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7民初3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夏某与袁某1、袁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袁某1,袁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3178号原告:夏某,男,199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伦,莒南县十字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被告:袁某1,女,199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被告:袁某2(系袁某1之父),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山东方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夏某诉被告袁某1、袁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夏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夏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庆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昊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