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1执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虹与被执行人陈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虹,陈宝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1执1339号申请执行人张虹,女,196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同江市景馨小区二期鑫鹏房产公司。被执行人陈宝生,男,199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同江市北市场鑫阳鱼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虹与被执行人陈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881执13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成林审 判 员 边青云代理审判员 顾建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兆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