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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林绮霞、李利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绮霞,李利,林国梁,佛山市南海平南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9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绮霞,女,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利,女,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国梁,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平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平洲平南工业区内,注册号:440682000098724。法定代表人:林剑峰。上诉人林绮霞因与被上诉人李利、林国梁、佛山市南海平南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15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林绮霞上诉称,本案被告住所地均位于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林国梁是本案原审被告,其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秀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