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1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行与田雪林、崔玉平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行,田雪林,崔玉平,马德才,刘连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4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行,住所地乌兰浩特市矿泉中街16号。法定代表人谢爱军,行长。被执行人田雪林,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镇赉县。被执行人崔玉平,女,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镇赉县。被执行人马德才,男,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连英,女,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行与田雪林、崔玉平、马德才、刘连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田雪林、崔玉平、马德才、刘连英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田雪林、崔玉平、马德才、刘连英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行未受偿金额为19408.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苏 日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青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