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终3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传华、河南万方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传华,河南万方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30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传华,男,汉族,生于1979年3月8日,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云恺,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万方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南京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64881514N。法定代表人:杨学东,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富强,系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德国,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张衡东路1278号四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8620432XJ。负责人:张旭东,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系该公司职工。上诉人王传华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万方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乡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5民初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上诉人王传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云恺,被上诉人河南万方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富强、鲁德国,被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处理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5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内乡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90元,退还上诉人王传华。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李路明审判员 尹双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 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