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22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吴山林、枞阳县汤沟镇勤俭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山林,枞阳县汤沟镇勤俭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22执751号申请执行人:吴山林,男,1962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枞阳县汤沟镇勤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汤沟镇勤俭村。组织机构代码证K1650045-1。法定代表人:吴明,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吴山林与枞阳县汤沟镇勤俭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7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枞阳县汤沟镇勤俭村民委员会存款70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