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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建辉、李艳红、张焕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建辉,张焕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549号申请执行人: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魏钢,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智勇、李昌建,男,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建辉,男,1966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焕勤,女,1966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建辉、李艳红、张焕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28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549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康 熙审判员 方光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焕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