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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国电信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初80号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祥云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8699632XU(1-1)。法定代表人:陈同刚。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思浩,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电信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中路133号。法定代表人:朱玉宏。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淮河路303号。法定代表人:殷一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案外和解,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来斌审判员  褚颍芬审判员  孙 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宁梦琪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