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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9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聂顶江、周正莲与被告黄某、黄永平、徐其高、李某、李勇、赵某、赵华银、屏山县大乘镇中心学校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顶江,周正莲,徐其高,黄某,黄永平,李某,李勇,赵某,赵华艮,屏山县大乘镇中心学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9民初805号原告:聂顶江,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原告:周正莲,女,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彬,四川叙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一般授权。被告:徐其高,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告:黄某,男,200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告:黄永平,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告:李某,男,200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告:李勇,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告:赵某,男,200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告:赵华艮(又名赵华银),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告:屏山县大乘镇中心学校,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大乘镇和平村。法定代表人:刘永昌,校长。原告聂顶江、周正莲与被告黄某、黄永平、徐其高、李某、李勇、赵某、赵华银、屏山县大乘镇中心学校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2017年7月28日,原告聂顶江、周正莲以黄永平未在户籍地,且无法联系。为不影响案件的审理,现申请撤回对黄某、黄永平的起诉,保留权利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在本案中申请撤回对黄某、黄永平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聂顶江、周正莲撤回对黄某、黄永平的起诉。审判员  夏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