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3民初2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邓子云与肖定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子云,肖定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3民初2195号原告:邓子云,男,195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被告:肖定强,男,195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原告邓子云诉被告肖定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邓子云以与被告肖定强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子云的撤诉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无损害被告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子云撤诉。案件受理费320元,由原告邓子云负担。审判员 骆华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廖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