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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3民初2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邓子云与肖定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子云,肖定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3民初2195号原告:邓子云,男,195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被告:肖定强,男,195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原告邓子云诉被告肖定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邓子云以与被告肖定强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子云的撤诉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无损害被告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子云撤诉。案件受理费320元,由原告邓子云负担。审判员  骆华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廖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