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刑更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鹏飞故意杀人、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刑更909号罪犯张鹏飞,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3日作出(2005)青刑一初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鹏飞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未缴纳),民事赔偿182452.5元(已缴纳2000元)。2008年11月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12月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5年4月减刑二年,现已执行刑期六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张鹏飞减刑六个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张鹏飞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张鹏飞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鹏飞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鹏飞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军玲审判员 蒲娜娜审判员 徐友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