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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5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谢凯与张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凯,张露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5114号原告:谢凯,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张露,女,36岁,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谢凯与被告张露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原告谢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8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份,原告为被告铺设木地板。被告在完工后结算费用5800元,支付3000元,下欠2800元,并于2015年10月27日出具欠条一份。被告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拒不支付。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提供被告张露的身份信息不明确,并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身份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邱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屈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