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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2民初2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赛兰与周遵恒、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赛兰,周遵恒,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2746号原告王赛兰,女,196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叶县。委托代理人王雪生,叶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遵恒,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清毕南路五龙公寓8楼。原告王赛兰诉被告周遵恒、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王赛兰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赛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赛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王赛兰负担。审判员  XX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霄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