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81刑初701号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小学文化,个体户,住永城市。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3日被永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未刑诉(201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岩、陈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承包了永城市汉泽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工程,后在工程全部结束的情况下,被告人刘某某拒不支付李某1、李某某等12名农民工工资82300元,永城市劳动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工人投诉后,对刘某某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告人刘某某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后被告人刘某某以逃匿的方法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相同。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偿还了所拖欠的82300元农民工工资。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1、李某2、李某3等人的陈述,刘某某归案经过、被害人出具的领条、永城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案情介绍、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欠薪案件移送函、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在提起公诉前全部支付了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岳晓丹 关注公众号“”